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爱自然公益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内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爱自然公益基金会的资金开展的项目。依据《爱自然公益基金会章程》第二章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
(一)支持以自然教育为主的生态保护领域的能力建设和国内外合作;
(二)支持陆地生态系统保护、恢复和可持续管理活动;
(三)支持鸟类保护及栖息地恢复。
(四)开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宣传交流活动;
(五)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以及项目信息的整理和公开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原则
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四)一个项目申请单位同时执行项目不超过两个。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根据第六条规定的立项原则和基金募集情况,公布申报条件等事宜。
(二)项目申请方按通知要求和时限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项目目标及产出,项目活动,项目团队、风险评估、实施计划等。
(三)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筛选,与申请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指导项目申请方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议项目的名单。
(四)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议会,由纳入评议项目的申请单位汇报立项报告,专家组对评议项目逐一进行论证,并形成推荐项目名单纳入后续审批环节。
(五)根据项目评议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小额的一般性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批准后即可立项。对于资助数额较大(金额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对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需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后方可立项。超过50万元的资助项目经理事会通过立项后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立项。
(七)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需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主任、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协议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推行项目主任制度。具体项目的项目主任由基金会项目部和项目申请方共同确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和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项目主任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项目主任对负责执行的项目负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的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一般单个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如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经秘书处批准同意后只能延期一次,如果延期后仍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秘书处有权中止项目执行,未拨付资金不再拨付,已拨付资金尚未使用的应退回。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执行方或基金会指定的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审计。项目执行单位需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基金会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协议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向项目执行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鼓励项目执行方以资金或实物形式进行配套。

第十八条  项目行政人员经费只允许列支在项目管理费中,项目人员经费需按约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中的差旅费、专家费等需符合基金会标准。超出部分由项目执行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首笔拨款不超过当年度预算的70%,其余资金按项目执行情况拨付。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通过后方可拨付项目尾款。项目结项后,资助款如有剩余应退回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款购置固定资产需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由专人管理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需三方询价,如有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文件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所有的项目均需要建立档案进行管理。所有项目文件均需要及时归档,包括项目立项档案,项目协议,付款凭证及项目总结报告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0年3月12日由海南省爱自然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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