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以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基金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增值效益,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工作,并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委派会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按照《会计法》规定及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设置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财务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做到岗位明确,以岗定责,权责分明。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经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保管和收付工作。

第七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必须按《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履行监交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财务人员交接手续,包括:
1、整理待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印章、现金、支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有关台账、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财务人员移交需由基金会第三人进行监交。移交文件由移交双方及监交人共同签字。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加强会计业务的学习和训练,提高业务素质,必须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  会计人员对不合理、不真实、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应坚持原则,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会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办事公正。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按时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上缴税金和其他税费。

第十二条  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社会审计单位等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根据基金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一切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的,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资料。每一项经济业务发生都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可靠,取得及时、内容完整清楚,具有合法性与完整性。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对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范。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签名或盖章;自制凭证要统一格式,统一填制方法;
2、原始凭证(如发票)必须填写清楚必要信息。包括:所购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等;
3、对无章、数字不真实、内容不完整或不清楚、大小写不符、伪造、涂改的原始凭证不得接受报销;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后,提供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基础,为保证会计账簿能够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必须统一格式,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填制凭证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要连续编号,记录明确,签章齐全,会计科目运用准确,摘要简明,附件数量完整,文字清晰,对应关系清楚,数字内容与原始凭证一致。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的二级、三级会计科目。
年末应打印各类明细账、现金、银行日记账和必要的备查账。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成果的书面文件。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财务人员至少每半年将会计报表报送给各位基金会理事及监事,并于每年度末按要求报送登记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二十三条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第二十四条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会计主管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帐,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第二十六条  开立银行帐户须经秘书长同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空白票据。

第二十八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九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三十条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第三十一条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网上银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通专人专用证书U盾,安装在每位财务人员的工作用计算机上,并下载安装银行提供的安全控件。

第三十三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以上方能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网银业务一旦操作成功,若发生收款方信息有误需重新办理时,必须在收到银行退款单,并对该笔业务重新核对信息、重新审核制单并复核后,方可重新汇款。

第三十五条  出纳应实时打印每笔网上交易业务回单,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以备事后查询。

第三十六条  每月由会计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确保当月银行收支业务的正确性,以及时加强资金的风险控制。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不得由一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全过程。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基本原则:物资及时建账入账,物款专人分管,相关手续齐全,财务定期监督盘点。

第三十九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固定资产台帐。

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需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并制定清查表。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因技术落后、已过使用年限等正常报废后,固定资产管理员需向基金会财务部备案登记。

第四十二条  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非现金捐赠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确认为收入。

应收应付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收应付款需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年终进行全面检查,实行催收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于应收款如发生催讨困难,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第四十七条  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借款部门需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基金会秘书处,报请应收款的资产损失。财务部根据批准文件核销坏帐。

第四十八条  年底结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分析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确认坏帐损失并计入当年管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确实无法支付或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帐款,确认为其它收入。

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  预算编制范围:重大公益项目资金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重大公益项目范围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确定。

第五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
1、重大公益项目需编制预算,由各公益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投资收益预算由基金会投资专员负责编制;
3、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部负责编制。

第五十三条  重大公益项目的预算执行
1、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项目用款时要递交预算书;
2、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3、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活动成果及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每年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1)会计报表的种类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本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2、业务活动表
业务活动表是反映本基金会在一定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成果的报表。应按各项收入、业务活动成本、费用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本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按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根据会计事项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依据有关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要全面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制度规定执行,是否有会计差错,对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造成的需调整前期或本期的相关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及会计制度进行了会计处理,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4、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据应当相互衔接;
5、财务会计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应加盖公章、基金会秘书长、财务人员签章;
6、编写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制度有关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业务状况和业务成果的影响;
(2)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3)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4)重大捐赠收入和公益活动情况说明;
(5)理事、工作人员领取报酬情况说明;
(6)接受劳务捐赠情况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如:资产状况和财务收支情况),上一年度工作计划或预算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预算、财务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重大业务活动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并留有轨迹。

第五十六条  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九条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第六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十年和三十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1、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2、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相关部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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