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维护捐赠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信息公开原则
1、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2、本基金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
1、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2、符合统一格式要求的经审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等有关情况;
4、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时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5、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6、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7、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包括:
(1)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
(2)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3)基金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三、信息公开的要求
1、基金会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2、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
3、基金会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4、基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5、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6、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7、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四、信息公开的方式
1、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2、基金会可以将有关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或公益活动现场,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3、可以在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4、基金会可以向定向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等利益相关人员直接告知有关信息。
五、信息公开的时间
1、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应当在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2、基金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3、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4、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5、基金会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6、基金会在2.6条所述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六、信息公开的审批
1、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依据本制度,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内容真实无误,报请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公开。
七、其它
1、本制度由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自2020年3月12日起施行。